日前,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简称“捷信金融”)因审核不严导致他人冒名借款逾期并形成征信不良信用记录,被“客户”诉上法庭。该公司却辩称“借贷关系真实有效,不存在侵犯客户名誉权的行为”,被法院判决败诉,协助“客户”取消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客户”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2015年11月,梁慧琳(化名)被他人冒用其名义填写了《个人贷款申请表(消费贷)》,向捷信金融申请贷款4800元。借款后,借款人并未就上述消费贷款进行还款。梁慧琳查询征信时方知自己因上述借款逾期被纳入征信黑名单,要求捷信金融协助删除征信不良信用记录未果,遂将其诉上法庭。
对此,捷信金融提供的贷款审核意见书显示,万达通通讯店在审核意见书中加盖了公章,该笔借款为购买手机支付的分期贷款。而万达通通讯店却解释说,虽然该店与捷信金融有合作关系,但该店并非手机实际出卖人,梁慧琳也未在该店购买过手机,上述《个人贷款申请表》中的顾问高某并非该店员工,该店公章是被盗用的。
“公民享有名誉权,捷信金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为梁慧琳,可以认定为捷信金融审核不严,导致他人冒用梁慧琳名义贷款,且逾期未还,致使梁慧琳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其名誉造成了侵害,捷信金融对梁慧琳的名誉权被侵害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万达通通讯店对借款人信息不作审查就在《贷款审核意见书》盖章确认,也存在共同过错,应与捷信金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捷信金融和万达通通讯店十五日内协助梁慧琳取消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梁慧琳误工费和交通费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捷信金融和万达通通讯店承担。
“捷信金融与梁慧琳之间签订的《个人贷款申请表》真实有效,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捷信金融侵犯梁慧琳名誉权的事实认定错误。”捷信金融辩称,该公司与梁慧琳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不存在侵犯梁慧琳名誉权的行为和事实,请求撤销一审错误判决。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捷信金融提供的《个人贷款申请表》中所载明的“梁慧琳”个人信息与梁慧琳本人的真实信息存在多处不同,且该申请表中的借款人签名亦与梁慧琳本人签名存在明显不同,故该申请表不能证明上述贷款为梁慧琳本人所贷。
“捷信金融审核不严,致使他人以梁慧琳名义贷款,并导致梁慧琳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其行为侵犯了梁慧琳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万达通通讯店未作审查即在《贷款审核意见书》上盖章确认,其行为亦侵犯了梁慧琳的合法权益,应当与捷信金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捷信金融和万达通通讯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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